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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借条说没有收到款并拒绝承担 还款责任能够成立吗?

发布日期:2021-03-10 来源: 浏览次数:

打了借条没有还款,当出借人找到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借款人说自己打了借条,但是当时就没有拿到钱,现在不应该还款。借条客观存在,借款人说的到底有没有道理,能否成立?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结合出借人的陈述、客观存在的借条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借款关系存在,判决借款人按照借条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本是好朋友,因急事借款,当场书写借条,并以现金方式交付

甲和乙本是好朋友关系,二人还一起对外有生意。2017年6月乙因急用钱,向甲借款50000元,乙并当场书写了借条。因双方熟悉,而且甲手中恰好有现金,遂把现金50000元交予乙。后甲向乙催要还款,但乙没有归还。

乙拒绝还款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乙称向法庭陈述自己是打了借条,但是打完借条后乙并没有交付50000元,后来乙多次找甲要求将借条取回销毁,甲称借条已经销毁,不用管了,所以乙认为自己无需还款。但乙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甲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借款,对甲的请求不予支持

甲说:因为手里有现金,就直接交付给乙了,没想着再去转账,而且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使用现金,拿钱打条,还钱抽条。而且也没有谁说不让用现金,还是自己感觉现金方便。事后乙也未曾向我说没拿到50000元,要求把条销毁,一次也没有。

乙说:借条是自己打的不假,但是没有拿到钱。后来我向甲说把条拿回来,但是甲一直说条已经销毁了,不用管。现在突然又到法院来告我,这事情不对。不应该告我,我又没有拿到这钱,我凭什么还呢。我找甲说要条的事情,暂时没有什么证据,当时也没有人一起,我自己找的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乙向书写借条系借款合同成立,但是生效是以实际交付借款为前提的,本案中否认收到借款50000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要求偿付50000元借款及利息,该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甲认为现金交付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且双方是熟人,交付现金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习惯,而且事后乙从来没有找过自己说要回借条,现在起诉了反而说没收到钱,不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生活经验,确认借款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乙自认该50000元的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但称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亦多次向追要该借条,但没有追要借条的证据,长期对外借贷,理应知道若未实际收到借款,且其向出具的借条仍由持有的法律后果。对于借款的交付,称系案外人偿还50000元利息后,直接将该笔现金出借给了,且该借条现由持有,就该50000元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后作出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有借条但以现金方式交付,没有银行或微信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前甲方代理人仔细了解了借条的形成过程,结合甲方手头的证据,综合考量能够确信甲方所诉属实,能到达到民事诉讼确认事实的标准,遂整理相关证据,积极准备起诉。

但是对于本案而言,难点在于如何能够说服法庭,确认甲已经将款项出借给乙。如果乙方以没有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则甲方仍有责任就借条产生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陈述,同时对乙的抗辩进行反驳。

诉讼过程中甲方举出大量的证据证明甲、乙本是好朋友,二人在一起合作多年,同时之间有大量的经济往来,并且习惯使用现金。围绕这些证据进一步证明借条产生的合理性。同时针对乙的陈述,结合生活经验和证据规则,进行了反驳,充分论证其辩解不符合生活实际习惯,不符合生活常理。

经过努力,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建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最终甲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提醒:

生活实践中借贷关系打借条后以现金方式交付多有发生,事后如果借款人声称打过借条后未收到款项抗辩,对此应当严格予以审查。本案中乙称未收到借款,而且曾经找甲要求要回借条,但乙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而甲对借条产生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备相当的合理性,法院能够确认甲所述属实,确认该借款已经实际发生。

生活实践中发生的民间借贷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书写借款协议,并尽量使用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尤其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更应尽量避免。同时避免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因为一旦事后起纠纷,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为出借人,一旦难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则非常被动,造成款项难以追回。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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