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任遭受的委屈
“卖家李某网上销售汽油锯
号称原装正品、物美价廉
诚信经营、童叟无欺
我想都没想直接下单
并支付购物款495元
谁曾料货到后
汽油锯外观破旧
做工粗糙、多处划痕
且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
无生产厂家相关信息
典型的假冒伪劣产品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
退还购物款495元
并三倍赔偿1485元”
这是原告张某
在焦作市山阳区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时
满腹委屈的当庭陈述
2
“振振有理”的辩词
“一分价钱一分货
原告想用300元
买3000元的东西
天下哪有这等好事
分明是自个想巧上当
亦或购买产品
根本不是为了使用
而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
被告李某直接辩驳、据理力争
3
释法析理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张某通过网络平台
向被告购买案涉汽油锯
并支付货款
被告李某通过邮寄方式
交付了案涉产品
双方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全面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销售的案涉汽油锯
涉嫌销售三无产品
且销售过程中
未告知张某真相
导致张某基于信赖
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并支付价款
属于隐瞒真实情况
构成欺诈
故原告张某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同时根据《消费者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之规定
原告有权要求
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
判决被告李某
退还货款495元
并支付赔偿款1485元
双方服判息诉
今天是第41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依法打假维权
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