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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刑事

指派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人: 朱哲星

   稿:朱哲星

   稿: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朱哲星

检索主题词: 寻衅滋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和王某陪同朋友石某等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酒吧附近等车时,石某因琐事同另一方在酒吧门口等车的陈鹏发生口角,引发双方多人的肢体冲突。冲突中马某、王某先后对谭某的胸口、背部踢瑞,造成谭某的多根肋骨骨折。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于20214月27日立案侦查,案于20219月1日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1012日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规定,卫东区人民法院通知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提供辩护。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受援人马某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卫东区人民法院提交援助手续并进行阅卷,在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前往叶县看守所对马某进行会见,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告知马某权利及义务,并核实案情,马某表示对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告知家属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会见完毕后,承办律师与马某父亲电话联系,告知其开庭时间并询问其是否有主动赔偿意愿,以及主动赔偿的法律后果,其父亲表示与受害人一方商谈过赔偿事宜但差距较大未能洽谈一致,等开庭后看能否赔偿。后承办律师再次阅卷,认真准备辩护意见,案件于20211027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询问被告人马某是否愿意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马某表示愿意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承办律师主张马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应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具备无前科、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开庭后因为受援人家属在场,承办律师告知马某家属可与受害人律师联系商谈主动赔偿谅解事宜,当晚马某家属打电话告知承办律师,受害方要求过高不再主动赔偿。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结果出来后,承办律师再次前往叶县看守所对马某进行会见,马某对案件结果及律师的援助工作表示满意,不再要求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身伤害的寻衅滋事案件,马某是否认定自首以及能否主动赔偿都能够让受援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承办律师能够在庭审前主动联系马某家属告知主动赔偿的法律后果并在庭审后告知家属可与受害人律师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体现了对案件及马某负责的态度,同时能够在庭审中着重强调马某是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构成自首。虽然其后因为受害人与马某家属因为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而未能主动赔偿,但其主张自首的情节被法院采信,最终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对受援人的量刑轻于马某同案犯的量刑,维护了马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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