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民事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6 月 2 日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马超
编 写 人: 马超
供稿: 郏县司法局 李一凡
审稿: 陈燕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报送单位: 郏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行政路
邮编: 467100
电话: 0375-516132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原告马某,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二人是夫妻关系(系菜农)。2020年7月4日,被告邓某驾驶豫A6779K号重型货车在郏县城南环路菜市场门口处,追尾碰撞马某驾驶的豫AT732K号小型面包车,后由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邓某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
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原告马某车辆严重受损。邓某驾驶的豫A6779K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发后车主及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不予赔付,后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调解,保险公司才勉强同意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8000余元,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解决。
由于二原告系菜农,家庭收入主要靠种菜卖菜为生,因此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马超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整理相关证据,计算需索赔的各项损失并列出赔偿清单,即要求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1104.45元,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共计10025元。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众多异议:1.被告认为原告王某出险时59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赔付误工费;2.不赔付原告王某住院期间涉及疾病的治疗项目及涉嫌“挂床”的各项赔偿;3.被告对原告马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车辆维修费过高、韭菜损失数额等均有异议。
根据以上异议,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王某并不存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因为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岗人员的,并不适用于农民身份的原告。众所周知,农民是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只要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并能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收入就不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况且原告王某已提供了所在辖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一直靠种菜和卖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理应按照农林牧渔的行业标准赔付其误工费;2.根据两份住院病历均可证明,原告王某没有脑梗塞的既往病史,此次发生交通事故撞击到原告王某的头部,在住院检查中才查到其头部有轻微病灶,根据医学相关知识,交通事故外伤是可以诱发或加重其自身疾病相关症状的,另外根据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可知,均未对脑梗塞进行系统治疗,主要是对此次事故引起的“颅脑损伤综合征”的伤情进行系统治疗的;3.住院每日清单中非常清晰的记载原告在36天的住院中每天均有输水用药和红外线治疗,且使用的药物均是治疗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根本不存在治疗疾病的情况,因此原告并不存在“挂床”和治疗其他疾病的情况;4.原告马某驾驶的豫AT732K号小型面包车系三年前购买的二手车,与原车主并未进行过户登记,因此该面包车的行驶证中仍记载的是原车主的名字,但原告马某已提供了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系原告马某,已证明该小型汽车的所有权系马某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可知,汽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并非是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该车辆不属于原告马某的理由不能成立;5.被告邓某的车辆系重型货车,追尾了原告的小型面包车,撞击比较严重,案发后被告保险公司指定郏县万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原告马某也是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的,该维修厂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足以证明本次事故对原告马某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在前期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也是认同该维修数额的,但在诉讼中又提出维修费用过高而不予赔付,实属不诚信的表现;6.在案发时原告车辆拉了700多斤韭菜赶集,当时的市价为1.5元/斤,因事发后车辆被暂扣在停车场导致韭菜全部腐烂,后在被告公司理赔人员、交警队办案警官、原告马某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定损金额为800元,因原告当时已接受了这个金额,所以也未再对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因此被告对该损失的异议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1484.28元;对原告马某的车损9225元未支持。后原告对该车损部分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实后依法改判并支持了原告马某的车损9225元。二原告总计获赔41706.8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理赔过程中,二原告曾多次找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赔付,但双方均是互相推诿不予解决,虽然后来保险公司同意了赔偿,但核算的赔款只有8000余元(除车损外)。承办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及时补充证据,并对被告公司提出的众多异议,全部做了有力的抗辩,最终为二原告争取到四万余元的赔款,充分维护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虽然本案的争论焦点较多,但最主要的焦点是原告的误工损失到底是否应该支付,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客户超过55周岁(女)或60周岁(男)以上的统统不予赔付误工费,保险公司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案承办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岗人员的,并不适用于农民身份的原告。众所周知,农民是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只要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并能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收入就不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况且原告已提供了所在辖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一直靠种菜和卖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理应按照农林牧渔的行业标准赔付其误工费。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可知,关于误工费的赔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年龄作出限制,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