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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张从民

    编写人:张从民

  稿:张从民

供稿人单位: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稿:董真真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诈骗

【案情简介】:

2017年6、7月份,受援人张某伙同许某虚构其是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哈博药业即将上市,通过“刷流水”可以帮助哈博药业股票上涨,原始股、流通股有巨大升值空间等事实,制造“刷流水”后不但返现,并有一定返利的假象,隐瞒保健品的真实价值及股权赠予没有实际价值、不持有原始股、流通股也无赠予股权资质等真相,以会销讲课方式向郭某等人介绍哈博药业的保健品,让参会老年人购买,同时赠送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健康股票,承诺该股票只涨不跌,分别与郭某等10余位老年人签订代持股协议,诱骗老年人进行投资,骗取10余位老年人资金共计77480元。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鲁山县人民法院通知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辩护。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张从民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鲁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援助手续,并依法复制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此案因涉案被骗的十余名受害人集体联名控告而案发,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再到案件移送法院,十余名受害人情绪激动并一路跟进,强烈要求追回被骗款项,存在极大的信访和不稳定因素,希望承办律师说服受援人退还赃款。承办律师经过阅卷,梳理案情脉络,分析证据后认为本案受援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亦无不当,只能作有罪从轻辩护,寻找从轻的量刑情节,遂列出了会见提纲,为下一步辩护工作理清了思路。但在承办律师初次会见受援人张某时,张某表示不认罪,认为自己是受了同案犯许某的蒙骗,自己也是受害人,要求为其作无罪辩护,但其同时又咨询如果认罪能不能判缓刑。这使承办律师感到十分困惑,因为根据法律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受援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初次会见受援人张某时其表示不退配、不认罪,下一步如何为其辩护将是一个难题,有可能陷入为受援人无罪辩护但被害人要求退赔并严惩的困境。

初次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经过再次阅卷和分析研究案情,仍认为本案受援人张某及同案犯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疑问,定性准确。本案如果按受援人张某的意见为其作无罪辩护,将是一个“死局”,审判机关势必会认为受援人张某认罪态度不好,判决结果将对其极为不利,同时,10余名受害人被骗款项亦很大可能得不到退赔,从而引起信访和不稳定因素,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双输局面。为改变这一困境,承办律师另辟蹊径,改为从受援人家属入手,为此,承办律师立即根据受援人张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可没想到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见到承办律师后,对其子张某十分生气,大倒苦水。称受援人张某尽管已年近30周岁,但仍没有结婚,也没有婚恋对象。同时张某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愿管其子张某的事。面对新困境,承办律师又发挥家事纠纷调解的特长,耐心地对张某某讲法理,话人情,让张某某充分认识到如果其子拒不认罪、不退赃,本案根本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结果将对其子极为不利。加之张某尚无结婚,如果判决刑期较长将来出狱后一来年龄更大,二来名声不好,更难结婚成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赃款早晚要退还,即使现在不退还,张某出狱后还是要退还的,晚退不如早退,如果现在退还,得到受害人谅解,就能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更有可能判处缓刑。通过承办律师苦口婆心的劝解,张某某感到承办律师确实是为其儿子好,为其家庭好,表态一定会配合律师,设法筹措资金,积极帮其子张某退还赃款,争取对其从轻处罚。抓住这一难得的有利时机,承办律师立即进行第二次会见,全面给受援人张某分析了认罪与不认罪、退赃与不退赃的量刑区别。在承办律师依法依理的说服下,受援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是从犯,并让转告其父亲一定设法筹措资金,代其退赃。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尽快筹措资金,争取在开庭前退还赃款,拿到谅解书。但由于受援人张某家经济拮据,开庭前其父张某某尚未凑齐款项,未能在开庭前完成退赃工作,结果,10余名受害人强烈要求参加庭审活动。开庭前20分钟,承办律师接触了10余名受害人,对他们做了思想安抚工作,转告他们受援人张某之父正在努力筹措资金,力争全部退还他们被骗的款项。10余名受害人在承办律师的安抚下纷纷表示:只要被骗的资金能追回,他们会完全谅解受援人,至于刑期如何判,就是把受援人放了也没有意见。而如果拿不到钱,则要求对受援人重判。

2021年6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受援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发表了受援人系从犯、愿意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本案受援人犯罪事实、罪名定性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受援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之点为受援人能否按时退赔赃款,受害人能否得到退赔并出具谅解书。庭审后,承办律师再次联系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尽快凑齐资金,尽早退还赃款。但退赔款项凑齐后,由谁主持退款又成了一个难题。办案法官建议让公安机关主持退还赃款,然后把退赃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然承办律师联系公安机关时,办案人员称案件已经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又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由他们主持退赃不符合法律程序,而办案法官又称手头案件太多,挤不出时间,无法主持退赔,最后经过承办律师多方斡旋和努力,法院同意由承办律师主持给受害人退款,但地点可选在法院刑庭办公室,由办案法官见证退赔事宜。承办律师立即通知并组织10余名受害人用5天时间分批退赔了全部被骗款项,从而10余名受害人向受援人出具了谅解书。承办律师又立即联系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代为缴纳了罚金。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受援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鲁山县司法局对张俊豪进行的调查评估,张俊豪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受援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至此,经过一波三折,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受援人张某在最低刑期内量刑并适用非监禁刑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自身权益,判决送达后受援人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受援人家属表示满意,受害人更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诈骗罪属于侵财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受援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似乎找不到辩点。承办律师本着极其负责的态度,仔细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辨护亮点可反向入手,以受害人格外关注被骗财物退赔为切入点。

首先,受援人张某、许某二人不是以一对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是利用老年人缺乏股票知识这一弱点,以会销讲课方式误导诱骗老年人上当受骗,骗取钱款,属于涉众犯罪。但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每天到会听课人员有300余人,但几天下来仅有10余人上当受骗,足以说明绝大多数到会人员还是有识别能力的,也就是说本案受骗人员有贪便宜的心理,由此导致自己上当受骗。从这一角度上讲,受骗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即受援人张某等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本案涉案金额刚超过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标准,对受援人张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问题不大,但要想争取更轻的处罚,必须创造条件。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受骗人均为老年人,属于特殊群体,受骗人追回被骗财产十分心切,对案件走向步步跟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极端或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故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应的社会效果。如果就事论事简单处理,庭一开,辩护人辩护词一念,判决一下,把受援人送进监狱,达到了惩罚目的,虽然案结了,法律效果达到了,但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而且因受骗老年人被骗的资金没有及时追回,更不会轻易罢休,势必存在一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故对本案的处理更应该考虑其社会效果。而如何使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则是一种司法智慧。承办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以此寻找突破口,说服受援人张某认罪认罚,引导受援人张某之父张某某设法筹措资金代受援人张某退还赃款,争取各被害人谅解,同意对受援人张某宣告缓刑,无疑是找到了本案的最佳辩点。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受援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既为受援人张某争取到了最轻的量刑处罚,又维护了10余名受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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