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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甜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援助案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关甜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民事申请

指派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为民法律服务所。

人:姜泽俊

   稿:姜泽俊

   稿:王晓培

人:姜泽俊

检索主题词:关某某,某某社区社区某某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关某某是石龙区某某社区某某村民组成员,该村民组以关某某外嫁为由,不给关某某及其儿子解某某分配集体收益,引发本次诉讼。

关某某的家人祖祖辈辈在某某村民组居住生活,其和家人均为某某村民组成员。关某某母亲在其年幼时即去世,关某某和父亲与其他村民一样分有集体土地。2013年10月,关某某与平顶山市宝丰县西部山区的解某登记结婚,但户籍仍在某某村民组没有迁出,2014年8月份关某某的父亲因病去世。2017年,石龙区政府为关某某换发了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证,户主登记为关某某。2020年11月份,关某某因与丈夫解某感情不和,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关某某遂带着孩子解某某(7岁)回原籍生活,解某的户口也随母迁入某某村民组。此间,关某某获悉,自2015年至2020年底,某某村民组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关某某系外嫁女为由,没有给其发放集体收益款。关某某多次到某某村民组和所在村委会询问交涉均被告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组已经不再让外嫁女享有村民资格;不再给外嫁女分配集体收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某某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2021年330在石龙区信访部门的引导下,关某某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关某某,经过了解审核,认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援助范围,该中心于2021年3月31日决定受理关某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平顶山市石龙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姜某某代理本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某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梳理,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为了做到证据充分,立足于不败之地,承办人姜某某还驱车50余公里,到关某某前夫所在地,调取关某某在和前夫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在当地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据。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承办人经过研判,将该案争议焦点确定为: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关某某母子是否具备某某村民组成员资格;3.关某某母子是否应该参与村民组集体收益分配、以及应该分配的数额。

承办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拟写了民事诉状、准备了辩论提纲,完善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石龙区法院申请立案。

某某的主要诉求为:1.确认关甜甜与儿子解某某具有某某村民组成员资格;2.判令被告某某村民组支付自2015年以来关某某应该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款(按实际数额计算)

   2021年723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某某村民组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己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子支持。”而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村民资格,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不应得到支持,且根据民主议定方案,即便确认其具有村民资格,也不应得到分配。其次,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原告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原告没有在本村居住,也没有依赖本村集体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和生活来源,更没有参与本村的集体活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持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稳定。

   在庭审中,承办人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关某某作为户主,分配有集体土地;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关某某户籍在本村民组没有变动,儿子解某某户口于2020年12月29日随母迁入本村民组3.宝丰县某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关某某在和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享受前夫户籍所在地村民资格以及村民待遇的事实;4.承办人向石龙区某某村委会调取的某某村民组财务账簿以及凭证若干,证明在2015年至2020年底,某某村民组每年给本组村民发放集体收益款的数额;5.石龙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院曾审判过类似案例。法庭上,原、被告认可:“关某某在某某村有来宅院一处,关某某偶尔回来居住,还曾对房子进行维修,宅基地外有空闲菜地,让给邻居耕种......”

整个庭审过程,双方各持己见,辩论激烈。法庭多次试图调解,都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没有进展

承办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圆

被告某某村民组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认为本案涉及“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被告的观点是对法律政策的解。本案不涉需要民主议定确认分配方案的事项。根是被告某某村民组的负责人的陈述、双方证人的证词,均能确定,长期以来被告某某民组对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为:具各本村民资格的成员,每年按人分配集体收益,根本不存在“需要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民主议定分配方案”的情形。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应该实体审理,径行判决。

2. 原告关某某、解某某母子有某某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政策和法律,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原告关某某某某村组成员,与其父亲一起共同分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确权证显示,原告关某某家土地承包期自1998年9月20日-2028年9月19日),在本村民组区域内有供长期居住的老宅院,偶尔还回本村居住生活,与本经济组织村民经常见面......上述事实不仅原告的证据及出庭证人予以证实,就连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也予以印证。原告关某某户籍在本村民组没有迁移,没有空挂,在其与前夫离婚时,其儿子解某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关某某抚养,故作为未成年人的解某某户籍迁回母亲户籍地,没有不妥之处,没有违法之处属于天理人情

上述事实也足以确认关某某母子具备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

3.关某某母子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力

在庭审中,被告对关某某母子系某某村民组成员身份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认为“没有在本村居住生活、没有依赖

本村集体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和生活来源…”据此取消关某某母子的村民组成负格,这种观点是片面不客观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不得宪法、法、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上述法律规定也可以印证,被告以民主议定为,决议不给关某某母子分配集体收益的行为,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是违反法律宗旨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5.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我国《物权法》42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32条、

33条,《农村上地承包法》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及农村上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等法条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妇女应该享受和男性同样的村民待遇的内容,从而印证了承办人的观点成立,印证了关某某主张合法、正当,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全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产生的争议。而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当享受的同等分配权利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某某村民组的群众代表会的效力,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考虑关某某户籍仍在本村,分配有集体土地且颁发的使用权登记为户主,在本村由房产,解某某年幼随母生活等因素,可以确定关某某以及儿子解某某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关某某自出生至今具有平顶山市石龙区某某村民组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权;

二、原告解某某2020年12月29日起具有平顶山市石龙区某某村民组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权;

三、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某某村民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关某某2015年至2020年集体收益分配款共计2750元

一审宣判后,某某村民组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再次接受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关某某提供二审法律援助。二审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纠纷。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观念不断增强。但是,在广大农村和一些偏远落后的地方,由于自身利益、家族观念、不懂法,不用法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对法律认识也很模糊,造成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通过关甜甜母子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也给当地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在当地反响很大,一些村民从迷茫变明白,从反对到认可。办结此案,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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