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要:邻居到家摸爬叉,精神病发把人打,
援助律师巧调解,法院最终从轻罚。
2019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某县城关乡程寨村村民徐某到同村徐某某家院内“摸爬叉”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精神病发作,先用拳头猛击被害人徐某两鬓太阳穴,并致被害人俯卧倒地,遂又捡起一块红砖朝被害人两鬓太阳穴等部位猛击,直至被害人徐某两鬓太阳穴及口鼻处流血,当晚23时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死者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件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援助过程。
1.接受指定,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征得被告人徐某某同意后,向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丁起中律师为徐某某提供辩护。
2.阅卷
丁起中律师在接受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徐某某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为能够及时、高效的会见徐某某做了充分的准备。
3.会见受援人
在平顶山市某县看守所会见徐某某的过程中,丁起中律师发现徐某某平时就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能够进行及时的就医和治疗,徐某对案发也非常后悔和自责,但是其与受害人系同村邻居,故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丁起中律师认为可以从此点突破,为徐某某争取最轻的刑罚。
4.阅卷和会见后的及时总结
阅卷和会见结束后,丁起中律师经过总结,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同村邻居,受害人一方又对被告人家庭情况和其个人身体情况比较了解,故促成受害人一方与被告人和解还是由很大的可能性,而要想对徐某某正确定罪和量刑,必须同时与公诉人以及承办人保持及时、有效、多次的沟通。
5.与公诉人和承办人多次沟通案情
丁起中律师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和公诉人以及承办人多次沟通,丁起中律师将会见徐某某的情况向他们做了详细的阐述。
6、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促成与受害人一方会谈。
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之上,丁起中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家属取得联系,并配合承办法官与受害人一方约定后,共同至法院商谈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最终在开庭前议定并完成了赔偿和谅解事宜,顺利取得了受害人一方的刑事谅解书。
7.庭前准备
在开庭之前,丁起中律师准备了辩护提纲、发问提纲等材料,还准备了书面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标出了多条对徐某某量刑有帮助的条文。丁起中律师还从网上下载了当地法院相关案例,供合议庭参考。
8.依法参加庭审,为徐某某当庭辩护
开庭时,丁起中律师把书面辩护意见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材料当庭递交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丁起中律师发表了下面一系列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徐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徐某某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
三、援助结果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为: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案发后电话告知其家属,在其家属到来后又让其家属报警,在抓捕过程中没有拘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和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徐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国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点评】
在现阶段我国故意杀人罪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比例高达85%左右的背景下,本案无疑是一起非常成功的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通过吃透案情,抓住重点,收集证据,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与技巧,丁起中律师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和公诉人以及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对徐某某的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使得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是值得推荐的精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