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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两年未排演出 歌手索酬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1-11-23 来源: 浏览次数:

歌手李某与演艺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后,因公司两年未安排任何演出和工作,遂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解约并追索报酬。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独家演艺合同,并认定李某固定报酬的对价为“独家经纪权”,演艺公司还须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工资。

  据了解,李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蒙古族歌手、音乐人,曾出过多张专辑和几十首单曲,并获得过星光大道周冠军,多次登上地方春晚舞台。2018年,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上星星演艺公司(化名)。星星公司表示,可以为李某提供专业经纪服务,并负责安排演出、制作MV、发专辑、提供培训等服务。此后,李某与星星公司签署了《独家演艺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23年,由星星公司为李某提供独家经纪服务,星星公司每年将演出收入的30%作为李某的分红,此外每月支付李某6000元工资。

  签约后,星星公司为李某拍摄了MV,但在拍摄过程中,李某发现星星公司拍摄设备简陋,拍摄人员很不专业,视频后期制作粗糙,而且最终也没成片,未投放市场。此外,星星公司迟迟未能为李某提供任何的演出机会,且出现了经纪人难以联系的情况,办公场所的工作人员也越来越少。李某从该公司的其他签约艺人那里得知,公司资金链断裂,只剩下空壳。李某想自行联系演出机会,但因其跟公司签了独家经纪合同,私自接活要赔偿巨额的违约金,导致进退两难。

  2019年,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经纪合同索要每月工资6000元。但仲裁机构经过审查后认为,李某与经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依据劳动关系索要“工资”。

  无奈之下,李某又以合同纠纷将星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支付报酬。对此,星星公司辩称,公司认可没有为李某提供演出机会,但公司为了拍摄MV花费约20万元,且经公司宣传,李某已经提高了知名度和身价。

  对此,李某表示,公司拍的MV是李某自己创作的一首歌,只是去公园用相机拍了一下,且剪辑之后没见过成片,不可能花费20万元,且相关花费也是履行演艺合同应有的投入。关于支付报酬,星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月6000元是工资,但李某未按照考勤制度在公司打卡上班,所以无权索要工资。

  通州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实际为星星公司获得“独家经纪权”后应支付给李某的报酬,该报酬的获得不以“打卡上下班”为前提条件,据此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签约艺人的对价为“独家经纪权”

  承办法官表示,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涉及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属于一种以委托合同为主,兼具行纪、居间、劳动合同特征的复合型合同。本案中,因星星公司在签约后从未提供演出、工作、培训等机会,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李某要求解除《独家演艺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支付每月6000元的报酬,从《独家演艺合同》内容看,李某可以获得的合同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演出收入的30%,另一部分为每月“工资”6000元。从以上条款可见,“工资”并不属于演出活动的报酬,不需要以获得演出收入为前提。与此同时,该合同虽然使用了“工资”字眼,但艺人与演艺公司实际并不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这一点已经通过劳动仲裁予以确认。

  那么,演艺公司与艺人实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法院认为,该“工资”的约定实际是基于演艺合同的人身性,对于李某个人身价的估值,是基于李某与星星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同》后,星星公司取得李某的独家演艺经纪权利、由李某为星星公司提供独家演艺服务应支付的对价。因此,该项“工资”实际为星星公司获得“独家经纪权”后应支付给李某的报酬,该报酬的获得不以“打卡上下班”为前提条件,星星公司无权以李某未“打卡上班”为由免除其支付报酬的义务。

  据了解,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艺术从业人员选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对此,法官提醒,艺术从业人员在选定演艺公司时,应对公司做全面的了解,查看其工商档案、营业范围、人员资质、征信记录、资产状况、诉讼情况等,尽量实地进行查看,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专业人员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应逐条审核,对于演艺经纪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约定巨额违约金和严苛的解约条件尤其要注意,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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