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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食品安全法》 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法治鹰城

发布日期:2023-11-27 来源: 浏览次数:

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食品安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食品的 需求更加多元化,食品安全从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向营养、健康 拓展。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产业发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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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常见违法行为




01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能


02

食品打出“免检”称号


03

进口食品标签全外文


04

“问题食品”没下架


05

自制食品没有生产日期



深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电商A


这是我们公司最新研制的减肥产品——“减肥咖啡”,里面添加的“西布曲明”对于减肥具有很好的效果。

哇,喝咖啡就能减肥,买它!买它!买它!



主播B



普法小贴士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我国在2010年就已经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服用它会带来心脑血管还有中枢神经系统不可逆的损伤,可能引起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心率加快,血压增高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但仍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利益,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轻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大家熟悉的此类物质还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常见的有“地沟油”、“瘦肉精”等。此外,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也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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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买家A


我第一次来买你家油条,怎么觉得这油条蓬松发白呢,不会是用了含铝泡打粉吧?

怎么能呢!我们这油条、包子原料用得好,个头做得大,周围的人都爱来买,您放心吃。



商贩B



普法小贴士


油条、包子是人民群众餐桌常见食品,早餐摊点违规添加明矾、含铝泡打粉可能会导致铝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铝超标食品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2014年第8号)《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关于“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铵”的规定,铝残留超过100mg/kg的油炸面制品,为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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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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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我们每个人作为食品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守护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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